男子深夜酒后殴打公交司机获刑一年半上诉被驳回
来源:东方网 发布时间:2019-08-02 13:52 作者:李陈默 阅读量:7915
东方网记者刘理、通讯员夏菁8月1日报道:参加完同学聚会的陈某带着女儿乘坐公交车回家,上车时,陈某却因为投币问题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了口角,喝了酒的他不顾女儿和乘客的劝阻,竟出手殴打司机,致司机头晕后紧急停车报警。
今天,上海二中院审结这起上诉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男子酒后乘公交殴打司机 一审获刑一年半
2019年3月3日晚,陈某在邯郸路某饭店参加同学聚会,聚会结束后已是晚上10点多,喝了不少酒的陈某带着女儿准备乘坐公交车返回住处。
上车时因为投币问题,陈某和司机巫某发生口角。当公交车行驶至运光路近伊敏河路时,情绪激动的陈某不顾女儿与车内乘客劝阻,竟对着司机巫某的头部打了一拳,巫某顿觉头晕,立刻紧急停车并报警。
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陈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经鉴定,巫某因外伤致额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微伤。
2019年6月10日,上海市虹口检察院指控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虹口区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阶段,陈某家属向被害人巫某代为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6月27日,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审不服后提出上诉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上海二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陈某称,本案起因系其受到被害人言语侮辱,且其打了被害人一次后就停止了侵害,并未使事态恶化,也没有造成国家和其他个人的财产损害,原判决量刑过重。
检察机关指出,上诉人陈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员危害公共安全,虽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在夜晚行驶的公交车上殴打司机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证实司机对陈某有过言语侮辱。结合陈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以及陈某在被害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的情节,对陈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原判决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已经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故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虹口区法院认定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决结合陈某系自首,且案发后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陈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上海二中院当庭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正确认识行为性质乘客有权制止
近年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多起因乘客殴打公交车司机、抢夺方向盘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甚至车毁人亡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种行为不仅危及车内乘客及司机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
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此类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规定了在夜间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等七种从重处罚的情形。《指导意见》还明确指出,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上海二中院承办法官董玮指出,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公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琐事纷争一定要正确冷静处理,乘客等人员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切勿因一时冲动导致违法犯罪,造成难以挽回的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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