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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收取好处费25万余元获刑

来源:中新网    发布时间:2020-06-14 14:01   作者:安靖   阅读量:8722   

福清一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收取好处费25万余元获刑

东南网6月11日讯( 通讯员 林怡佳 陈宇丹 本网记者 林先昌)“我硕士一毕业就来到公司担任要职,原本薪资优厚,却因贪图蝇头小利,自毁前程……”在福清法院第二法庭,被告人黄某低垂着头,悔恨地说道。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8年4月,黄某到福清某置业有限公司担任营销部策划主管。由于工作表现出色,3个月后黄某便升职担任营销部策划经理,职责范围包括福清地区项目策划模块工作策略的拟定、与广告公司等营销合作公司对接、媒体的洽谈和广告投放,以及跟进合同拟定、发起审批、盖章等流程。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间,黄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与7家广告公司洽谈合同的过程中,通过索要、暗示等方式先后收取广告公司人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53459.4元。

黄某于2019年5月29日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6月4日,黄某的亲属代为向公安机关退出全部赃款。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3459.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黄某的家属自愿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对黄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黄某自愿认罪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根据黄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根据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黄某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黄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53459.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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