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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12-02 13:20   作者:李陈默   阅读量:6867   

原题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原题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原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布宣判,宣布撤销原审讯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1994年8月10日上午,康某某父亲康孟东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女儿失踪。同日下午,康孟东和康某某同事余秀琴等人,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西玉米地边发现被杂草埋葬的康某某连衣裙和内裤。8月11日11时30分许,康某某尸首在孔寨村西玉米地里被发现。经公安机关侦察,认定康某某系被聂树斌强奸杀戮。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审查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对原审原告人聂树斌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决定实施死刑。聂树斌不服一审讯决,提出上诉。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等人民法院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保持对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入罪量刑,撤销对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改判有期徒期十五年,决定实施死刑,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等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聂树斌死刑。1995年4月27日,聂树斌被实施死刑。

2005年1月17日,另案原告人王书金自认系聂树斌案真凶。此事经媒体报道后,激发社会关注。自2007年5月起,聂树斌母亲张焕枝、父亲聂学生、姐姐聂淑惠向河北省高等人民法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述,以为聂树斌不是凶手,要求改判无罪。2014年12月4日,依据河北省高等人民法院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等人民法院复查本案。山东省高等人民法院经复查以为,原审讯决缺乏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告人作案时间、作案工具、被害人死因等存在重大疑问,据以入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足,不能够消除别人作案的也许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重新审讯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赞成山东省高等人民法院看法,于2016年6月6日决定提审该案。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该案由第二巡回法庭审理。7月4日,第二巡回法庭依法构成合议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大法官担任审讯长,主审法官夏道虎、虞政平、管应时、罗智勇为合议庭成员。再审期间,合议庭查阅了该案所有卷宗及有关材料,赴石家庄观察案发现场、核实有关证据、询问原办案人员,询问了刑侦、法学专家,并屡次约谈申述人及其代理人,听取其看法,依法保证其诉讼权利,屡次听取最高人民审查院看法。最高人民审查院以为原审讯决事实不清、证据缺乏,应该改判聂树斌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鉴于原审原告人聂树斌已经被实施死刑,依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主要缘由是:原判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主要依据是聂树斌的有罪供述与在案其他证据印证一致。然而,综观全案,本案缺乏能够锁定原审原告人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聂树斌作案时间不能够确认,作案工具花上衣起源不能够确认,被害人死亡时间和死亡缘由不能够确认;聂树斌被抓获以后前5天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以后前50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询问笔录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靠得住性存疑,是不是尚有别人作案存疑;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构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足的证实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领实明白、基本证据确实的入罪要求。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法官、审查官、公安干警、状师、高校师生、大众和新闻媒体记者等120余人旁听了该案的公布宣判。

该案宣判后,合议庭向申述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审查院列席公布宣判的审查人员送达了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作了释明。据了解,该案后续的国家补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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