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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现有明确说法

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2016-12-03 10:29   作者:竹隐   阅读量:7976   

■新华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2日公布消息称,人社部日前印发告诉,明确了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等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证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告诉》称,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解决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解决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解决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解决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尚有特别规定外,均包含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含在当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当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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